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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追踪》的观后感

发布时间:2019-05-19 21:41:29 查看人数:973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历来备受诟病的难题,所以坊间传言“赢了官司,输了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执行问题作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判决后能执行才是对人权好的保障。《特别追踪》这部写实电影给观众形象的展现了执行难与法院如何应对执行难。但法院并不惧执行难,解决典型案件中的执行难对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让公民更相信司法的公力救济,赢了诉讼也能挽回损失。近年来面对逃债“老司机”,最高院多措并举应对老赖,一些开创性举措为基层法院应对执行难提供了规范适用的便利。同时,反观现实中诸多商事交易因缺乏法律意识而造成损失亦值得警醒与深思。

一、老赖:逃债“老司机”

失信被执行人又称“老赖”。老赖逃债手法多样,比如提前将自己所有的各种动产与不动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虚构交易或假赠他人等。贾有道也不例外,提前用已有资金购买别墅并将它落在其情人姚晶晶的名下。如同惯偷,老赖也有“战绩”,也非初犯且很可能是常犯,贾有道不但赖银行的钱,还赖了合伙伙伴的甚至员工的钱。欠债还钱的基本道德约束似乎已经对他失效,东躲西藏成为生活常态。

比贾有道更“赖”的还有片中旅行社老总宋泽。宋泽充分演绎什么是“无间道”,“做路子”成为了他的拿手好戏。他以往与姚晶晶的交易都信守承诺,但最后一次坑了笔大的,一千多万败于他的手下,成为一幕“最信任的人却伤她最深”的狗血剧。从片中来看,宋泽与贾有道触犯的罪名有所不同,前者可能涉嫌诈骗罪,而后者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惩治老赖有新招

“赢了官司,输了钱”不仅体现在诉讼本身的高成本,更体现为胜诉后无法得到执行。所以,为保证民事诉讼中胜诉方的权益,执行很关键。片中法院不仅将贾有道拉入失信人黑名单,还将其唯一拥有居住的房屋拍卖,并利用媒体舆论对其进行施压和感化教育,多措并举将其“拿下”。

1.为应对失信被执行人,最高院于2013年、2017年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最高院执行庭与央行征信中心合作,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老赖”无法出入高档场所,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倒逼其及时履行法院裁判。

2.能否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执行中的一大难题,但随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规范障碍虽已逐步化解,但实践操作还在摸索中。片中贾有道名下的唯一住房供其年老母亲居住,如何将其顺利拍卖考验着执行庭法官的智慧。在执行前法院详细制定了应对出现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幸而贾母道德意识强烈,并未阻碍执行。

3.法德结合治“老赖”。片中将贾母搬离住处后感人一幕放到媒体后引发连锁反应,贾有道的好友当面指责其为“老赖”,见到屏幕中老母诉说替儿子赎罪之后,唤醒了其内心的道德良知。社会需不断宣扬诚信,并惩治不诚信行为。用道德舆论谴责“老赖”,拆下其伪装的面具,使其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当然,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还是法律问题,《民法总则》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应对有执行能力而故意拒不执行的“老赖”设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当然,追责“老赖”并不意味可用任何手段,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贾有道是人大代表,对其采取拘留等人身性强制措施需要得到人大的许可。对其涉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法院才能审判。这也反映出抓“老赖”需多机关和部门的支持配合。

三、担保与保全:防范未然之要

法律为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已经构建了相应制度,比如,交易之前的担保制度以及诉前和诉中保全制度等,均能极大程度上促使债权的实现。但实践中,或无知抑或自大,未能事前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将其掌握在可控范围导致损失惨重。

上医治未病。首先,担保制度中不论“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民商事交易中的债权人在日后追债提供了事前保障,尤其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抵押担保。因不动产的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甚至特定时期可增值,并设置不动产抵押时需登记。这不仅使到期债权很大可能被足额清偿还能大大降低抵押物被转移的风险。其次,如果交易时的债权没有担保,但诉讼时为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还可在诉前、诉中申请保全,也可提高胜诉后执行的可能。事前利用法律制度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能极大降低事后产生争议的损失。

只有不懂法律的人才不重视法律,往往吃了不懂法的亏才想起运用法律讨回权益,但可能为时已晚。笔者曾听闻一起价值40万货物买卖难以追回货款的案例,买方(公司法人)已申请破产,卖方临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卖方由于不懂法律,交易时未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致使此后面临极大损失,要知道我国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不足10%。商业之中尔虞我诈,“做路子”“ppt”也不鲜见,尤其是投资领域。比如孙宏斌100亿投资乐视,未对乐视进行交易前的尽职调查而只听贾跃亭一面之词便将大笔资金投了出去,今日的后果已摆在了他的面前。

四、片中细节:释法与反思

1.贾有道的量刑是否适当?笔者观影时见到有观众见贾有道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有些嘘唏,可能认为判轻了,个人认为这一量刑是适当的。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对贾有道的量刑不可能超过三年;其次,本案中贾有道积极履行判决等情节成为法官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所以贾有道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合法合理。

2.两名员工以发工资为由抢夺贾有道价值三万的手表是否构成抢夺?有可能存在争议,但从法教义学来看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抢夺他人财物在所欠债务范围内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员工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老板(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之间可能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这一角度看员工抢夺老板手表的行为可能欠缺合法债权这一阻却行为违法的前提,从而可能导致员工构成抢夺罪。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贾有道与姚晶晶共同故意转移财产,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虽然被执行人是贾有道,但姚晶晶明知贾是被执行人还出谋划策协助其转移财产,可能构成帮助犯。如果姚晶晶是帮助犯,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三年是否恰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为身份犯?如果是身份犯,姚晶晶则不可能为主犯,若不是,则姚晶晶可能构成主犯。若姚晶晶是主犯,主犯较从犯判处的刑罚更轻可能存在不当。当然,由于片中信息有限,笔者只能从逻辑上进行推理。

4.贾有道录音取证。本片情节反转的关键是如何证明贾有道给姚晶晶的欠条是假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虽然这句话有些片面,但也道出了确切的证据对赢得诉讼的重要性。行走“江湖”多年的贾有道也算一块“老姜”,其深知与姚晶晶的往来存在很大风险,需留存证据。人心叵测,果然姚晶晶的算计正中贾有道下怀,也正是录音证据为贾有道扳回一局。试想,如果没有贾有道的录音证据,可能无法证伪借条的虚假,债权人的资金可能更难以从姚晶晶处追回。

5.刑事犯罪可否由当事人自己处分?刑事案件中除了亲告罪等不告不理,其他罪名均需公诉,公诉案件的诉讼是不受被害人意志决定的。假若贾有道真强奸了姚晶晶,即便事后贾同意写一张给付姚1000万的借条“私了”,也不能免除贾有道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因为公诉案件是国家追责,不能进行私人间的交易。如果受害方以报警为由胁迫对方给付大笔赔偿金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是公诉案件,不能私人交易。此外,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为检察院,被害人没有控诉的权力,所以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无权撤诉。

6.“法官说的算”vs“法院说的算”vs“法律说的算”。片中侦查人员讯问贾有道说,“法官对定罪量刑说的算”可能不妥。如果对不涉及报请审委会案件由合议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共同决定。如果案件需报请审委会,则合议庭最终裁定要以审委会意见为准。然而,不论是合议庭裁判还是审委会决定,最终都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即法律说的算。所以,最终贾有道的罪与罚由法律决定。

五、结语:美好生活,法治保障

本片由真实案件改变,很写实,更没有以往国产“抗日神剧”将人民卫士描述的那么神通广大,现实中的他们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基层法院法官案件执行任务繁重不言而喻。能否完全实现裁判文书的执行受多种因素影响,执行法官也不能确保判决中所有的债权均可被清偿。最终追回贾有道2000多万,并没有完全将3000万债权清偿,宋泽“跑路”后姚晶晶的1000多万也无法追回。换句话说,贾有道的债权人仍有几百万损失难以拟补。笔者来看,本片中的法官已经尽其最大努力促进执行了,片中的清偿率在现实实践中可能算比较高的了。

解决执行难,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公民以往对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解决纠纷能力的质疑,更加信任公力救济。解决执行难,有利于营造社会效果,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执行难,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护原告利益。相信在法治中国的今日,随着法院执行等问题的解决,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不断提高和改善,我们的生活会越来越美好。可见,美好有序的生活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关于《特别追踪》的观后感

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历来备受诟病的难题,所以坊间传言“赢了官司,输了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执行问题作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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